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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了解,刑诉法第7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?

发布时间:2026-02-27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处理取保候审时,部分特殊情况或例外会影响结果。
1. 严重疾病但具极大社会危险性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,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且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,可取保候审。但如果嫌疑人/被告人虽患严重疾病,犯罪行为恶劣(如涉恐怖活动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),且证据表明仍可能危害社会,即使符合“重病”条件,司法机关也可能因“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”这一必要前提不批准,综合考量后可能不予取保候审。
2. 羁押期满案件复杂需继续侦查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,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取保候审的,可以取保候审。但如果案件是重大复杂共同犯罪,部分同案犯未到案,关键证据待固定,虽羁押期满,为保证侦查顺利、防止串供或毁灭证据,司法机关可能严格审查后优先适用监视居住(监管强度高于取保候审,更利于控制嫌疑人)而非取保候审。
3.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考量: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,司法机关会贯彻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方针。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,会优先适用。即使未成年人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若认罪悔罪态度好、有监护帮教条件,且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,通常会批准。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第六十七条中的适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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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律依据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(2018年修正版)第六十七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审:(一)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;(二)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(三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(四)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。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。”

【适用分析】此条款是取保候审制度的核心法律依据,明确了适用主体(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机关)、具体情形及执行机关(公安机关)。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而言,符合上述任一情形,相关司法机关可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这一非羁押性强制措施,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并保护其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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